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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选举前看看这篇文章,理性参加选举

    信息发布者:xiashecun
    2017-12-09 18:19:13   转载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已经颁布实施了多年,其出台推动了我国农村基层的民主政治建设,大大提高了广大农民群众的民主觉悟和主人翁意识、提高了参政的热情,也大大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发展,为我国的民主制度建设积累了丰富而宝贵的经验。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工作已进行了八次,由于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每一次的选举都有新的情况、新的进展、新的经验,但是,由于我国的民主政治建设历史不长,尤其是在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制度下的新型民主的历史实践还处在初创和摸索阶段,加之我国人民群众的政治觉悟和科学文化水平,特别是物质生活水平仍旧较低,视野较窄,民主政治建设的土壤还不够深厚,民主法制建设有超前的倾向,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处于十分尴尬的境地,需要在多方面进行改进或完善。目前,农村基层民主制度建设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问题:

    一、农民群众与基层干部对基层自治制度的重要意义认识不足

    中国的民主土壤仍旧十分缺乏。广大农民群众对于该部法律还不了解、不清楚、或者不熟悉,农民群众不支持不重视该项重大的政治工作,认为这种政治生活离他们的生活还很远,他们只关心自己的收入,自己的切身利益,并不了解选好村委的班子对自己到底有多大的好处。他们只注重自己的眼前利益,只要自己能从候选人那里得到点小小的实惠就选他,只要是自己家里的人,或者是自己关系好的朋友,不管他的能力水平,也不管他的思想品德、政治素质,从而导致贿选、家族宗族派系斗争盛行,扭曲了正当的民主竞选关系,竞选者的目的根本就不是为了服务于村民群众,而是为了自己的政治、经济利益或者本家族、本小团体的利益。目前的村委选举民主竞争已经演变成了名副其实的利益之争、家族之争、金钱之争、个人恩怨之争。有的村的选举之所以闹的沸沸扬扬,都是因为有经济利益的争夺,要么是在城中村,要么是城郊村,要么是有修公路、铁路等重大工程需要征地拆迁的村,基本上都是有钱的村。竞选者之所以不惜血本竞选村主任都是看中了村上巨大的经济利益。有的村民为了当村主任,竞然不惜花上几十万、几百万。有的村争到选举工作根本无法开展下去,使村委的工作处于瘫痪状态。恶性竞争状况已经到了无序混乱不可收拾的地步。除了贿选行为已成为最为普遍的现象外,竞选对手之间相互攻击、侮辱、诽谤、污蔑,手段卑鄙下流恶毒,无所不用其极,令人发指。通过网络反映情况、控诉非法竞选行为的现象都十分普遍。其根本原因在于竞选者仍旧政治素养、思想品质、精神境界不高,其他选民村民就更不用说了,根本就无所谓公平公正可言,只要自己的亲戚朋友足够多就可以当选村主任,不管其文化如何、为人如何、能力水平怎样、品德怎样。总之,中国人就是太讲人情关系,思想意识太落后,民主素养太低,公平正义感太弱。要改变这样的状况恐恐怕还需要相当长一段时间的进步和转变,要大力地对村民进行民主法制教育,使他们懂得民主选举的重大意义并珍惜这一神圣权利。

    同时,基层政府干部也没有认识到搞好换届选举、选好村支委班子对政府工作和本乡镇发展的重大意义,没有从整个国家的高度认识基层民主建设的重大意义,只是将村委换届选举工作其作为一项任务来完成,不管过程的合法公正与否,不管各村的长治久安和长远利益,也没能力把握住选出的人是否能治理好一个村、将把一个村带向何方,只要选过了就行。有的乡镇干部想办法掌控村委选举也是从有利于自己工作开展和控制下级的目的出发的。    

    村民参与民主建设的热情不高主要反映在亲自参加投票的村民不多。农村劳动力大部分到外地务工经商,无法及时回家投票,因此,大多是委托投票,基本上是全家的票由一个人全投了,而按《湖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规程》的有关规定,委托投票只能接受一名近亲属的,但是如果严格按法律来执行又很难达到半数选民参加投票的要求,如果不允许全家人的票由一个家人代投,选举也要本无法进行,当前农村青年村民不外出务工经商创业的很少,大部分离家甚远,难得回家一趟,除非是自己家人或者是相当好的朋友参加竞选才可能回家投票。还有的妇女虽已出嫁到外村但户口仍留在本村未迁在本村仍有选举权,一般也只能委托娘家人投票,这不仅损害了选举的公正合理性,还严重事损害了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笔者建议修改相关法律,将委托投票的条件放宽,实际生活中难以达到的就应该尽量适用实际情况,不能一味苛求达不到的高标准。

    二村委选举法制建设上还存在不少的问题

    最突出的问题是要求双过半的条件过于苛刻。在基础好的村,如村干部队伍工作扎实、班子稳定、群众认可度高、竞争不激烈的村要争取双过半是非常容易的,现在我省试行的无候选人直接选举就是针对这样一些村来设计的优化程序。这样的创新可以为村上的选举节约很大的开支,省时省力,大有好处。但是有的村基础很差,村干部工作不力,群众支持度低,或者有的村竞争很激烈,这样的要求就太过于严格了,不仅会耗时耗力,还会引起恶性竞争,破坏团结,越搞越乱,不利于本村的长远发展。而且万一出现直选失败如何进行下一步选举也没有作出明文规定,给实际操作带来很大的不便,不知道该如何进行,虽有另行选举的规定,但是究竟是重新进行海选搞两轮选举还是如何呢?笔者根据实际经验,建议将第一轮选举都定为无候选人直接选举,能够一次就选出选满双过半的就是直选成功。如果第一轮未选出或选满应选人员,则将未过半的得票最多的前几位得票人作为第二轮的正式候选人进行正式选举,第二轮选举不要求过半,以相应职位候选人中得票最多的人当选,免得再进行下一轮,浪费人力物力。这样也可以使直选与海选进行无缝的衔接。其它程序如选民登记、选民资格审查申诉、投票统票方式等基本都由选举委员会负责决定,难得保证公正、合法、准确,因为村民选出的选举委员会成员素质参差不齐,如果被多数的不怀好意的人控制则会导致很危险的结果。这方面应该加强乡级党委政府的指导、支持、帮助力度,最好是要发挥好监督作用,起到把关的作用。直接选举的另一个弊端是会给一些不适宜当村干部的人可趁之机,而且把握不好会造成很严重的后果。因为是无候选人直接选举,没有资格审查这一程序,许多原本没有候选人资格的人可以钻这样的漏洞绕过这一关凭借大多群众的支持或者通过采取其它非法手段获得过半的选票,这样选出来的村委负责人如果不责任甚至干出损害村民利益的事来,后果不堪设想,也很难扭转局面。

    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形同虚设。绝大部分的村根本无法组织起一次真正的村民会议,村民代表大会也是基本上由组长和党员参加,其他村民根本没有享有这方面的权利。这样的会议可以改变村委少数人说了算的局面,但也可能导致少数人对多数人的暴政。比如说对于低保户的评议会来说,评出来的结果就不一定公平公正,因为现在农村党员组长的素质觉悟也并不是很高,很可能选取出的村干部、组长很强势但是并不是很公道正派,主要事情可能主要是那么几个能人说了算。有许多村干部利用评低保的职务便利和影响拉选票,将按理够不上低保条件的村民评上低保以笼络人心。有的村可能选出来的村干部是公道正派的,但他驾御不了会议的局势,被少数强势的党员组长牵着鼻子走,会上的议的事情可能由他们一小部分人说了算,有的是村上的大姓人家说了算,当选了以后就算有各方面的问题可以启动罢免程序,由于家族势力强大也无法在村民会议上获得通过。有的村在村民代表会议中就有了宗派、帮派的冲突、斗争,会尽力争取制定出对本利益团体有利的方案、办法。笔者认为应该一要对村代表进行专门的培训,以提高其思想文化素质和政治觉悟以及参政议政的能力,确保村民代表会议的正当性。二要切实通过民主推荐选举选出公道正派的代表来,以提高村民代表会议的民主性。三要实行村民代表会议的任期制,与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以提高村民代表会议的稳定性和工作连续性。

    村委会任期太短,选举太频繁不利于村上班子的团结稳定。村委每届任期三年,三年的时间本来就很短,可能村上有的事情四、五年都难得搞好,村干部也难得出点成绩,难以避免短期行为、政绩工程。加之,干上一两年又要面对艰难的选举工作,使当选者无法安心工作,束缚了手脚,无法充分地施展自己的才能,也浪费了大量的时间、精力、人力、物力。建议延长任期到五年,与上级政府的任期可以叉开,不与县、乡级政府换届同步。但另一方面要又把罢免程序简易化,降低门槛,以防止庸官贪官占着重要职位损害村民的利益。建议罢免程序只要过半选民参加投票,参加投票的五分之二以上同意罢免就可获得通过,罢免的事由也要详细规定防止有人借罢免搞恶性斗争。

    三法律规定与村民自治的关系不明晰。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有很多不尽如人意的地方。比如法律赋予村民自治的权利,那村民在多大的范围内可以行使自治的权利呢?法律未作详细规定。宪法第二十四条:“国家通过普及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通过在城乡不同范围的群众中制定和执行各种守则、公约,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的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仅是宪法这一规定中“各种守则、公约”的一种。其它方面的一些具体事务也应该要有村民自治的空间。笔者认为,既然法律未对哪些是属于村民自治范围的事项未作出具体规定,只要不违背宪法和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不违背国家的大政方针政策,当地群众有权根据本村的实际情况、历史状况、风俗习惯等决定本村村民行使权利的方式、方法,有些法律方面的小节问题可以变通执行,以取得最佳效果。选举办法的制定就应该给予各村较大的自由决定权。比如说以上所说的双过半的问题,有的村通过村民代表大会决议不要过半,以得票最多者当选取,这样有利于选举的顺利进行,有利于减少磨擦,有利于减少恶性竞争,节约了开支,减轻了村集体和村民的负担,是多方有利的事。笔者还认为只要是有利于村集体经济的发展,有利于村民群众的生产生活,有利于村民的团结和幸福的事情都可以通过村民自治来规定或规范,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也是由村民自发发展起来的,是人民群众首创的,是人民集体智慧的结晶,我们应该充分地尊重群众的首创精神,充分地发掘他们的潜力,最大的调动他们的积极性,使广大农村发展更加快速,生活更富裕,制度更加合理健全。

    四财务清理问题是选举不能公平公正进行的最大障碍。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对村委会成员经济责任和离任财务审计工作作了规定,这是对村民民主监督制度的完善。选举工作很难或者根本无法进行的普遍原因就是财务混乱,不能还广大村民一个清白账本,有的村根本就没有账本。财务清理是选举进行之前的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只有把上一任的财务搞清楚才可能把上下两届村委的工作作一个顺利的过渡交接。目前村上的民主理财小组根本就没有很好的运作起来,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财务清理基本都是流于形式,有的村干脆就不搞,或者从来未搞过。有的地方在试行将村上的财务印章分成几块,由村理财小组成员各执一块,只有理财小组的成员全部到场同意盖上完整的章印的财务开支才能有效,这不失为一种较为成功的作法,值得大力推广。乡镇政府在这方面应该发挥主导作用,因为现在实行村账乡代管,具体由乡镇政府的经管统计部门来管村上的账,既有这一职能和职责,就应该充分的履行好职责,把各村的账管好监督好,不能让财务不清的村进行选举,最主要是在非选举期间就要把每年每季的各事项账目搞清楚,不能留后患和隐患,到了选举的时候短时间内是清不出来的。有的村有多年甚至几十年遗留下来的老账问题,要将那些已经无法查清的放在一边,只把近几年或上一届留下来的账目算清楚,保证不再出新的漏洞。另外一大不足之处是该法未规定审计中发现的侵占、截留、贪污、浪费集体资产等违法违纪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和处理办法,今后应进一步完善。建议处理办法为:一可以返还的,追回资产,二不能返回的赔偿损失,三是党员的给予纪律处分,四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情节不严重事的在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上公开作出检查,写出悔过书,接受村民的批评。

    五违法乱纪行为难以查处。

    从中央到各级地方政府都对基层换届选举的纪律问题非常关注,每次都出台了相关的政策文件,也有许多领导亲自下来调研、指导选举工作。但真正在选举中查处的违法违纪行为寥寥无几,因此取消候选人资格的也没有。贿选行为盛行的最大原因就是贿选行为难以查处,没有人愿意出来作证,特别是接受贿赂的村民都要面子不会出这个丑,所以村里人明明知道某某人搞贿选活动但就是找不证据,无法将其绳之以法。有的村民不敢得罪流氓势力、黑恶势力,既不敢不接贿赂物品、钱财,又不敢举报,何况,大多数拉票的人是请别人出面,行动极其隐蔽,有时甚至打个电话了事。还有些人在选举前的几个月或者更早的时候,就开始“行动”,吃吃喝喝、小恩小惠,看起来像是礼尚往来,你能说他涉嫌贿选吗?更有甚者,就是提前向个人许愿,但只是嘴上说说,没有其他证人在场,很难抓住真凭实据。这些行为都严重的干扰了选举的合法正当进行,使民主选举变成了强人恶人名正言顺出头掌权的好途径。某地许多村近几届的选举都有黑恶势力的干扰破坏,但当地村民有的怕出声,忍气吞声,有的对其无可奈何,敢怒不敢言,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只能任由其胡作非为。某市××村二零零八年第七届村民选举中,一名候选人估计自已正式选举要落败,于是纠集了一伙流氓势力使用暴力干扰破坏选举的正常进行,在投票过程中将一村民小组的流动票箱从选举工作人员手中抢走丢到了池塘中,因选票浸湿无法辩认只好重新进行一次投票。而在第二次正式选举中,该候选人继续采取暴力手段强制村民投他的票,从而在最后的选举中获胜当选,但更为令人不满的是他当选以后并没有认真的屐行自己村委会主任的职责,而是在外地经商赚钱,对村上的工作既不了解更不参与,一年到头没有几天在家,只是白白拿了俸禄不为村民办事,占着茅坑不拉屎。该市另一村第八届村委选举有一名曾劳教过、服过刑的强人只差几十票就当选取村主任了。全镇的人民群众都难以接受,无法相信法律的公正和尊严。  

     六乡级政府在村委选举工作中的角色定位难以摆正。《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四条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乡级政府与村委会的关系本来就很微妙, 一方面要保证村民的自治权利,另一方面又要保证政令畅通,确保法律的尊严、党委的领导权威,开展好各项工作,是最难开展工作的一级政府。按法律村委会的选举是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乡级政府也只能是提供指导、支持和帮助,没有强制、发指令的权力,更不可能去干预、左右村上的选民投票。但是如何才能发挥好乡级政府的作用呢?毕竟现大大部分村民包括很大一部分的村干部的文化思想素质还不高,如何确选举依法依程序、公平公正地进行是一个很大难题,必须要求乡政府的干部特别是驻村干部有很高的法律政策素养、工作能力和领导艺术。大多数的干部甚至一部分领导干部是无法胜任的,有的还是搞老一套的办法,希望自己认为有能力的村民选上来,因而搞一些违规操作。但另一方面,如果任由村上的群众选出一些不配合政府工作的强人、恶人、甚至造反派来,乡级政府的工作就很开展,很多法律政策都难以执行,造成工作被动,也破坏了社会风气,这是一个不得不面对的矛盾。另外,《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本法的实施,保障村民依法行使自治权利。”应当说,保证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是各级人大的重要职责之一,象这样,作为一条单独列出是比较少见的,说明地方人大在贯彻该法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应发挥独特的作用。比如,对于选举中的违法乱纪行为有接受群众举报和进行调查处理的职责。其实人大在这方面的工作是心有余而力不足,特别是乡级人大本来就没有几个人做实事,也没有充足的工作经费保障,如何才能确保其履行该项职能呢?《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未对选举经费作出规定,一般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制定的实施细则或执行办法中予以规定,但各地的规定一般都制定得比较模糊简单。如《湖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规程》中规定的内容如下:“各级人民政府指导村委会换届选举的经费,由财政拔付;村委会的选举经费由县和乡级财政给予适当的补助。”有关经费的内容就是以上仅的的几十个字,到底是由哪一级政府财政拔付呢?“适当补助”又是如何进行呢?县级和乡级各负担多少比例呢?而且实际工作中,有的县级政府根本就没有提出经费问题,完全是由乡级财政自己负担,乡级政府财政一般都很紧张,大部分还靠举债度日,这无疑加重了乡级政府的负担,有的迫于无奈只得要村上承担这部分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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